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李女士,由于在事故时对自身受伤情况存在误解,匆匆与对方签下了接受赔偿30元的调解协议。之后,“潜伏”的伤情让李女士吃足了苦头,在经历两次手术、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后,李女士将肇事的张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女士12万元,其余5.2万余元由张小姐赔偿。
去年8月18日早晨,李女士骑自行车去单位上班,途中被张小姐驾驶的小汽车在变道时不慎撞及,李女士倒地,自行车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张小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赶上班,在民警主持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张小姐一次性赔偿李女士自行车损失费30元并当场支付。
被撞后的李女士虽然感到下腹部有刺痛,但以为过一会儿就会好的,也就没太在意。不料,腹部的疼痛感一直没有消退,并在3天后将李女士“击倒”。经医院诊断,李女士有上消化道穿孔可能,李女士于8月21日入院手术。今年3月,李女士再次入院手术治疗。两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就用去3.2万余元。今年4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以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自己与张小姐达成的调解协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与张小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9.6万余元。
审理中,因原、被告共同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有关事项做法医学鉴定。鉴定机构肯定李女士的伤情及治疗与之前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李女士的伤残等级和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等作出相应评定。法院认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存在误解的相关合同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权。本案中,法医学鉴定结论表明,原告在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时,存在对自身伤情的误解,因此,原告诉请撤销调解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庭遂判决撤销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根据法律规定和鉴定机构的相关评定,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辅助用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判决被告张小姐赔偿5.2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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