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买卖协议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签订合同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房产的位置、大小等信息;3、成交的价款;4、支付的期限以及方式;5、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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