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2月21日电(黄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条例》,广西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和城镇居民享用同一标准。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权利人被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者在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执行标准不同,赔偿数额悬殊较大。
考虑到近年来广西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些务工者在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并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条例》规定:“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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