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在某驾校报名学车。在学习道路行驶时,按教练员要求,练习坡道起步,因技术不熟练,油门与方向控制不好,将旁边等候学车的另一学员郑某撞伤。郑某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要求田某赔偿。请问,田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1.该案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田某作为驾校学员,在学习驾车技能时,应当由教练员陪同指导。这是法律的要求,
因为学习驾车技能的学员是没有完全掌握驾驶技能的人,一旦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视教练员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导致的,教练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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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单位承担,本案事故发生时,驾校的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故郭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驾校来承担。综上所述,本案田某作为驾校学员,其在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某驾校承担,田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