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车单位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五)《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号牌;
(七)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八)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九)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机动车转移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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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第五步: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三、其它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