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公车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私车本人签字);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车单位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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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单位车辆代理登记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5、属于换领的,还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二、申/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流程
第一步:到车管所、交警分局、区(市)县交警大队查验车辆;
第二步: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第三步: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第四步:到牌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其它说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除此之外,都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到场办理。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