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者受伤的,伤势经过相关机构鉴定不构成残疾者应该就伤后就医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向肇事方索赔。
1:交通费 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医疗费 医疗费的索赔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赔偿数额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协商或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如果对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相应地举证证明。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4:误工费 误工费一般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5: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宿费一般是指受害者及其亲属到外地处理交通事故或就医时发生的住宿费用,应以正式票据为凭。
6:营养费 伤者根据病情需要加强营养的应给营养费。数额应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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