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会计做假账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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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