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券托管账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均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2、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甲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3、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乙类账户持有人与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后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办理其债券结算自营业务。
4、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托管银行为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为乙类账户,开户手续和相关业务操作由其托管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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