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办培训类学校需要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经营场所是自用房产的,还需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根据财税2004,39号文和财税2006,3号文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的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根据国税函1996,658号文的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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