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房要办哪些手续
首先,申请人需要持有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的身份证以及婚姻的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的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的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其次,申请人应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然后,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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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
法律依据: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