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查程序如下:
1、发现盘查对象: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职务活动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当场盘问检查;
2、表明执法身份:穿着制服的警察可以当场实施盘问检查,未着制服的便衣警察应在盘问前向被盘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3、拦停:在实施盘查前,应先拦停。
4、盘问:询问被盘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以及与疑点有关的问题。不得询问与怀疑无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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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在实施检查前,一般应告知被检查人检查目的,然后对被检查人进行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6、处理: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
7、记录:盘查应当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