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类)合法有效,无超范围经营和转让、伪造、涂改、出借、倒卖、出租许可证行为。
2、制定复工复业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设立分工明确的疫情防控组织架构。
3、佩戴口罩、使用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质量合格,数量充足(不少于2周的使用量),库存和使用台账规范。
4、定期对餐饮操作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环境卫生整洁,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保持通风良好。
5、从业人员要有乡镇政府(社会事务局、农业园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健康证明;有隔离史的要有解除隔离证明;正在接受治疗或隔离、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从业;从业人员岗前体温检测记录齐全,防护措施到位。
6、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有健全的质量合格验收台账记录;不得采购、使用、贮存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行为;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餐饮具、餐盒和筷子,索证索票记录完整;原料贮存符合要求。
7、配备满足经营条件的消毒设施设备,餐饮具消毒保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8、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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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必须在餐饮单位门口设置专人负责的体温测量点,体温异常(超过37.3℃)或未佩戴口罩的,不得进入就餐场所,同时对体温异常者及时做好登记,立即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10、不得在就餐场所现场就餐,只准提供外卖和打包带走,提倡零接触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