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提供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证明、无住房证明或住房面积低于标准的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充分的,则当地的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该进行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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