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显然已经成为机动车的安全问题,这是我们无法避免的一个安全事故。我们一般都会给自己的汽车买保险,但是对于汽车厂家少有消费者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正是此现象导致了汽车厂家对此类纠纷"理直气壮"和强硬的处理态度,而这种态度又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下面我就跟大家说说汽车自燃如何靠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汽车自燃何以难得到合理救济,原因有多种,我个人以为主要是因目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不够公平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产品缺陷的侵权之诉,但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会使人"困惑",难道汽车缺陷发生事故,导致的汽车自身损失,就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根据此法条精神,的确如此;汽车自身损失,不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内,在国外也大多(如欧洲、日本、美国、台湾等)如此,他们认为产品自身的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害"而叫"纯粹经济上损失",其社会危害性小于"人身、其他财产的损害",故不适用侵权进行救济,而应当适用合同法,当然,该理论和规定也并非铁板一块,也是有相反的理论学说和规定的。
汽车自燃能否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进行侵权诉讼,对于消费者来说非常重要,其关键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汽车自然纠纷如为侵权之诉,则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厂家将处于非常不利的举证地位;相反如汽车自燃为合同之诉,则消费者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对消费者而言这也常常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合同诉讼还涉及质量保证期的问题。
我们知道汽车自燃后,汽车本身的完好状态和自燃的"原因"(汽车质量问题或人为因素等)常常都一并给烧了,事实上就是证据灭失,无法证明车辆是有缺陷还是没缺陷,是人为造成还不是,那么不管是谁,只要是被规定承担上述举证责任必然要面临很高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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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知,目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汽车自燃如果没有造成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的(当然这是幸运的),就不属于缺陷侵权诉讼,消费者只能按合同对汽车销售商提起诉讼,并要对导致车辆自燃的质量问题予以证明,这个难度很大,常常也是无法证明的,而此正是汽车自然难以维权的根本原因。
温馨提示:
如今正式因为我们鲜为让汽车厂家提出诉讼而增长了汽车厂家嚣张的气焰,正确的做法就是利用法律手段等多种媒体像汽车厂家提出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