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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