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2、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有相关规定,而且有些专门法还规定了复议前置,就是先复议再诉讼。
3、但提出行政复议你得对该处罚关于管辖、证据、程序、定性、法律引用等有确实的证据说明该处罚有错或有不当之处才行,如是仅对处罚幅度有异议,那不必复议,最好再沟通。因为走了复议程序与走诉讼程序是一样,就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而处罚幅度则能常不在审查的范围内。也就是走了这个程序,处罚幅度就只有两种可能:完全与原来一样,或都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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