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规定,现对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手续,应持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适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附件1)一份。
(二)《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附件2)一份。
(三)个人委托他人(经办人)办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手续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
对于个人小额(低于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只需提供申请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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