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履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的法定义务是通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方式,也是达到教育教学目的和国家教育质量标准的重要保障;
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在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教师与学生具有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仅要教书育人,还负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不受侵害的职责和义务;
4、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师是教育者,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但从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在教育教学互动中有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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