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业务流程
业务名称
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业务流程
办理时限
转移登记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咨询处填表→拓号、照相→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上车牌
一个工作日
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咨询处填表→拓号、照相→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上车牌
二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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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咨询处填表→拓号、照相→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上车牌
三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六)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机动车咨询处填表→拓号、照相→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迁出管辖区域外的到原窗口领取临时号牌)
办理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
一个工作日,但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三个工作日
注: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可依照此登记流程办理。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变更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机动车被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还需提交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其业务流程: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经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其业务流程:机动车咨询处填表→拓号、照相→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
一个工作日
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咨询处填表→拓号、照相→查验机动车→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领取登记证书
申领登记证书五个工作日
补领登记证书一个工作日
注: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补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取牌证(补领号牌的需三日后领牌)
补发行驶证一个工作日
补发机动车号牌十五个工作日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业务大厅领取排队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交费→领取号牌
一个工作日
注:对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