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
3、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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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4、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