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自然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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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