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二、办证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
三、审批流程:领取审核登记表,然后到所在在单位或村(居)盖章,所在镇(街道)计生部门盖章,最后人口计生局审核盖章即可。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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