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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