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没入住,公共物业管理还是需要正常维护,但因为没有入住可适当少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费包含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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