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政府投资的公有住房,具体项目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租人应按季度到中心财务缴纳住房租赁管理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到行政服务部。按租赁协议约定期限逾期不交,中心从本人当月收入中代扣,连续代扣2次后,将收回所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可提报人社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减免。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额度为实际负担租金标准总额的50%,一次减免最长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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