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违法分包导致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返工费用、拆除重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另外,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除对工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外,承包单位对工期同样负有责任。承包单位作为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对工程的工期负责是其合同主要义务,在其进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其工期责任并不免除,所以,当因违法分包而造成工期延误时,建设单位当然有权要求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刑事责任。由于违法分包存在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如因违法分包导致重大造安全事故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如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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