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新交规”第六十九条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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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也就是说,C1照驾驶员 在“实习期”只有扣分满12分,才会注销驾驶证(驾驶证注销后,需要重新报名,与第一次一样,参加科目1、科目2、科目3、科目4 考试)。
C1照驾驶员在实习期扣6分,不会延长实习期。
只有领取 B照 和A照 的驾驶员,在实习期扣六分(未达到12分)实习期限延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