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放宽了残疾人考驾驶证的条件,目前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
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
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
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
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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