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以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 根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独立经营或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但取得来源我国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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