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负全责,赔偿责任驾校承担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刘闯的教练应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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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他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是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导致。由于教练员是驾校的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教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