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住址或者单位所在地选择办理此业务的办理地点
车管一所:
所管辖为:三区十县(市)。
三区为桥西区、新华区、矿区;
十县(市)为鹿泉、新乐、灵寿、平山、行唐、井陉、高邑、赞皇、元氏、正定。
车管二所:
所管辖为:四区七县(市)。
四区为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和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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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县(市)为无极、深泽、辛集、晋州、藁城、赵县、栾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一节
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四节
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节
所需资料:
①《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②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属于抵押登记的,收存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④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的复印件以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交费
3、登记审核岗:审查资料,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办理时间: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