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双方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
因此离婚后的父仍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
因此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自然在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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