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作为见证立遗嘱人所立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条件,法律对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了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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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人员中有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然不适合作为遗嘱见证人,而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作为遗嘱见证人,将会影响遗嘱的真实性,所以,法律将上述人群规避在适格见证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