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时,一个会计主体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购买该主体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的交易,重新确立会计和报告基础的行为。 在按购买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中,母公司的投资成本与账面价值不同,于是产生了合并价差。由于子公司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外界签订债权债务协议、政府对企业的法律管制等,均需要子公司提供其个别会计报表。这样,被并购的子公司究竟应当采用何种计价基础陈报其资产和负债、计算成本和利润,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会计准则要求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采用原始成本计价原则,在其个别报表中,被并购子公司应当按企业合并前的账面价值报告资产、负债,计算成本、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分摊到被购子公司净资产的价值,应当“下推”到子公司所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因为,企业合并业务足以证明子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子公司的净资产。这就是下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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