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0天的,时间从作出行政拘留之日计算,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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