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开发合同标识的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2、技术开发合同除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委托开发方应当具有委托开发所需的财力、物力;开发方应当有进行技术开发的物力、基础设施、相应的科技人员及技术情报资料。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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