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仪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而理达矣,故反于无为。无为者,非谓其凝滞而不动也,以其言莫从己出也。
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是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2、译文:
法是天下的尺度标准,也是君主手中的准绳。社会制订颁行刑法,是为了依法惩处犯法的人;设置奖赏制度,奖赏应当奖赏之人。法令确定之后,符合奖赏制度的就要嘉奖、触犯法律的就要受罚。尊贵的人触犯法律也不得减轻处罚,卑贱的人犯了法也不会加重处罚。犯法者尽管贤能也一定严惩,守法者虽然无能也不可无端治罪。所以秉公执法风气盛行,徇私枉法之路就被堵塞。
古代设置各级官吏,是用来制约民众,不让他们恣意放纵。设立君主,是用来制约官员,不让他们专行妄为。而宗法礼义的制定,又是用来限制君主的,不让他独断专横。任何人不可以放纵专行,那么“道”就占了主导地位、取得胜利,“道”取得胜利,这事理就通畅,于是便可返回到无为而治的境地。这里说的“无为”,不是说什么都凝滞不动,而是说不要任何事情都由君主一个人说了算。
法,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地下冒出来的,它产生于社会又转过来制约人们使之正派(匡正自己的行为)。所以,自己身上有这样的缺点过错,就不要非难他人身上有的同样缺点过错;自己身上没有的优点美德,也就不要要求别人有这种优点美德。由此推出,要求下层民众遵循法律,那么上层君主百官也应遵循法规;禁止百姓民众不能做的事,那么君主自身也不能做。所谓“亡国”,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君主,而是说这个国家没有“法”;现在说变更法制,并不是没有法,而是有法不用,有法不用等于没有法。君主立法,首先自己要作出执法守法的榜样,这样法令就能施行于天下。所以,君主如能用法严格地约束自身,那么法令政令就能够在百姓中施行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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