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登记需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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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