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网讯:去年6月22日,刚取得驾照一个多月的苏某单独驾驶保险车辆行驶在沈海高速公路上,不料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另外两辆机动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苏某对事故应负全责。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三车维修金额约32万元。其中保险车辆定损12.4万元,而苏某实际支付维修费13.4万余元,但苏某提出的理赔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2013年11月,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32万余元。保险公司则辩称,苏某系实习期内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该高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且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该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苏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交警部门规定,属免责条款中不允许的情形,苏某的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考虑到苏某撤回了部分理赔诉请而保险公司对被保车辆的维修费用也无疑义,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向苏某给付车辆维修费13.4万余元及车辆拖车费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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