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交管部门有关人士对“足以采取措施”的解释是:“足以”是指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当机动车时速为60公里时,行车间距应为60米以上;时速为80公里时,行车间距为80米以上,以此类推。如遇雨天、雾天或路面有水、结冰时,应延长行车间距。
但某汽车制造商对安全距离持有不同意见。随着车辆的老化和车轮的磨损,刹车距离会相应延长。这还不包括脚从油门移到制动踏板的时间,一秒钟又是几十米。该制造商认为,当时速为60公里时,车距至少应保持在80米以上;当时速为80公里时,至少要留有100米的间距。
有关专家指出,目前的安全距离是数字上的推断,驾驶员忽视了看不见的机动车“空走距离”。所谓空走距离就是指在驾驶员反应时间内的行驶距离,安全距离应该是空走距离与刹车距离的总和。所以,实际上的机动车安全距离应该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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