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网讯:廖某说,他是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月4日在南宁参加的驾考。在科目二考试时,他第一次约考两次考试机会均未通过;第二次约考时,总算把握住了第二次补考机会,通过了考试。在考科目三时,他同样是两次约考,考了4次才通过。
终于通过考试,可在打印驾驶证时,廖某却傻眼了:他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均被分别收取了3次考试费,即每个科目都被收了两次补考费。其中,科目二每次190元,科目三每次235元。
廖某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37条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考试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而在实践中,“重新预约”的考试也是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
从物价收费批文的制定上,也看出补考收费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桂价费字[2005]338号《关于制定广西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第三条规定:“指定补考和扣分后的考试收费,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因此可见,补考也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
理解有误
免费补考 仅有一次机会
出庭应诉的南宁市交警支队法制大队指导员陈铿及南宁市车管所民警陈子丽,对交警部门成为被告感觉颇为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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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为,他们收费的依据是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物价局《收费许可证》。在上述规定中,均没有做出驾考“大次”和“小次”的区别,“大次”和“小次”的划分仅仅是廖某个人的理解。
法庭上,他们反驳说,廖某状告交警部门是因为对物价收费标准理解有偏差。南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明确规定,驾考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这里的“每一科目首次考试”不等同于“每次预约考试的首次考试”。也就是说,学员考科目二及科目三,第一次预约考试时有两次考试机会,其中第一次考试机会是“该科目的首次考试”,若第一次不合格,可以免费补考一次。两次均不合格者,需要再次预约考试。第二次预约考试时,则不再有免费补考的权利。
以此类推,廖某参加科目二考试共4次,其中免费补考1次,有偿补考2次,共应缴3次考试费用;科目三亦是如此。因此,交警部门按收费标准收取廖某的考试费均属合理收费,不存在多收425元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