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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_交通事故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22-06-23 12:15
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

犯了交通肇事是重罪,交通肇事逃逸更是罪上加罪,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情况呢?是否有案例可以看看呢?那是肯定有的。今天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一)

2005年10月26日,李某驾驶无号牌变形拖拉机,行至西流线13km+600m处时,在公路左侧与相向而行骑自行车的罗高高迎面相撞,造成罗受伤。李某将被害人罗高高送往医院抢救,罗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因未能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经济损失达成协议而在逃。2008年6月26日,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4.2万元,并于7月2日投案自首。【争议焦点】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现场以及与现场紧密联系的时空(包括时空的延续)逃逸,从而延误了被害人得到救助的宝贵时间。法律之所以将逃逸规定为加重情节,是从考虑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角度出发,避免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延误治疗。本案中李某是在积极将罗高高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后因与被害人家属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而在逃的,而且此后又主动投案,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单指当场逃逸,也包括与现场紧密相连的时空逃逸,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并不限于逃离交通肇事现场,也包括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即使行为人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走,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交通肇事逃逸,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从而延误救治的时间造成被害人伤残或者死亡无法挽回的损失,而对于交通肇事者来说,抢救伤员是他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交通肇事者违背了抢救伤员这一最基本的义务,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比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大,这也是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加重处罚情节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于交通肇事后及时救助被害人,而仅仅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归案,这种行为与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生命安危于不顾而逃逸的行为有着天壤之别,也与法律规定加重处罚的本意不相符合,此外,如果将肇事后及时救助被害人后因其他原因在逃认定为逃逸行为,也不利于鼓励肇事者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在肇事后及时履行了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而后只是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在逃,随后,李某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主动投案,因此不能认定李某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

二、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二)

连霍高速公路玉门段“1·12”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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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2018年1月12日19时18分许,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驾驶人魏某某驾驶新A·××T9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霍高速(G30)2485KM+100M处(玉门市赤金镇境内)时,与临泽县新华镇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甘E·××51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新A·××T93号车起火燃烧,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王某某使用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驾驶证,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所驾机动车尾部未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超低速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是肇事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六条第三、第四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载货汽车和挂车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

三、2018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例(三)

2018年4月洛阳市亡人交通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3月30日19时50分许,李某思驾驶北方永盛牌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洛阳市环城北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经五路口西65米处,遇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载李某跃由西向东在前行驶,由于李某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致使机动三轮车前部右侧与人力三轮车尾部左侧及李某跃肢体相接触,造成李某跃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思弃车逃逸,2018年4月5日22时许,李某思到公安机关投案。事故原因和责任:李某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李某思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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