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具体赔偿限额
随着如今社会交通意外愈来愈频繁,人们开始纷纷重视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险种在我国虽已设立数年之久,但其作为社会保障救济性质的一种保险,由于赔偿限额的不合理性,使其很难实现其社会保障救济功能,更是偏离了国家当初设立该险种的立法初衷。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性的保险应该从公平角度出发保障绝大多数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后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避免有伤没钱治的惨淡局面。然而现实状况却远非这样,不合理的赔偿限额使得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这似乎让人觉得交强险有其难于诉说的病态,其病理即在赔偿限额设置的不合理之处。风险控制计划确定后,应由各风险控制责任部门分别落实本部门负责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落实工作。在此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应对整个控制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和指导,定期与风险控制责任部门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反馈相关意见,提供相关协助。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与控制,目的是使企业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甚至为零,使企业的价值实现最大化。
为什么我们要设立交强险?交强险起初的目的是保障公民们的利益,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人身权利,并不在于保障财产损失。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将财产赔偿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使得有限的限额被财产赔偿占用,如果将财产赔偿剔除出交强险承保范围,交强险的赔付成本将会降低许多。这样就能将交强险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有可能使人身伤亡的赔付和医疗费赔付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交强险作为国家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险种,其赔偿限额设置应该秉承公平原则,而不应该“一刀切”。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感受到其投保物有所值,是真正的“民心险”。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赔偿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希望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合理设置能够为司法实践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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