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半商业化的概念定义
交强险给予我们许多的保障,交强险概念的确定也是最近几年才普及化的,交强险是我国首个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按照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需在3个月内在具有资格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文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关于商业保险的判断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一下不同的认识。营利目的论。有学者认为商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如果某种保险实施的目的是为了给公司创造经济收益,并促使保险公司为了谋求利益的目的而推行此保险,该保险就是商业保险。商行为论。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商业保险本质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投保,承保和理赔等行为如果被识别为商业行为,此类保险类推识别为商业保险。经营模式论。这种理论认为保险经营模式决定其商业属性。判断一类保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应当以其经营模式为标准,通过商业经营模式操作的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国家为什么要设立交强险的管理条例呢?交强险存在的目的是给予公民保障,国家利用公权力创设交强险不是为了帮助作为商主体的保险公司拓宽营业市场,增加的盈利项目,这不合理也违背了国家职能。交强险作为公权创设的公共产品,其生来就担负着服务社会,保障受害第三人利益的重任,其本质上不是也不应该是商业保险。利用商业模式的优势并让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仅仅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公益事业,我们不能因为其外在的运营形式而忽视其公益属性。因此,应当将交强险理解为一种“非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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