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并非以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
交强险在我国发展也有一段时间了,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交强险有着非凡的意义,交强险实际上是指机动车的使用人或者是所有人对于因为机动车而导致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这是一个强制险种,并不是自愿购买,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及管理人都必须要参加的险种。其强制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保险限额是由《强制保险条例》来明确规定的;其次,该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必须要投保,不投保不允许上路;第三,保险公司必须是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公司,既不允许随意解除交强险合同,同时也不允许拒绝承保;第四,就是交强险自身的非盈利性。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该险种的赔偿责任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76条中对于赔偿责任进行划分是有一个前提,即是“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该部分里会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过程进行一个过错上的划分,但首先前提都必须是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责任限额的赔偿。
交强险的定义并非仅仅如此知识因此,交强险并非一种以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的险种,具体而言,就是交强险的赔偿需要在赔偿限额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而在保险费的支付方面并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这也是一种立法上的惯例。但是,目前我国有不少学者对这种无过错责任保持了一种怀疑的态度,他们认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中这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归责原则上的缺失。而在责任限额之外,机动车之间所采用的是过错的赔偿原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所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和过错责任之间的混合适用。因此,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也应该依照这种混合适用的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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