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车险制度最显著的一个特点,体现在其充分体现民情、充分尊重民意上。各州立法委员会做为交强险制度的权力机构和监管机构,根据当地的民情,来设计强制车险的各项条款和适用范围,这使得美国的交强险制度异彩纷呈。另外,美国的车险制度还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在车险制度投入运行后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车险制度。
(1)没有统一的归责原则
美国的交强险并没有赔偿责任规定统一归责原则,大多数州采用的是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过错责任原则上在实践中发挥着较好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比如在判断是否具有过错而致使责任的承担迟延,从而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而这种过错责任原则正越来越多的受到无过错原则的冲击。
目前为止美国本土48个州中,已有12个采用了无过错归责原则。其中马萨诸塞州在1970年再次率先通过立法实施此制度,而美国的无过错原则非常的具有特点,它分为完全无过错、修正无过错和附加无过错三类。
该州交强险制度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无过错人身伤害保险,保障本车驾驶人、乘客和行人的人身伤亡;二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车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未保险汽车险,保障被保险汽车或逃逸车辆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和未保险汽车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第三方责任保险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立法例,美国目前各州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可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依据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则设计。按照民事侵权体系建立起来的强制车险法,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依据各自责任承担车险事故的理赔义务。二是依据严格无过错责任原则设计。无过失责任原则立法,指在车险事故发生后,不分析过失责任,各投保人只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理赔,并不再向过错方请求追偿。三是依据无过错责任法设立,但一定条件下保留民事追究权的制度。在该制度下,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权又依据两个原则来确立:严格的伤残标准规定或医治费达到一个最低限额。四是既适用无过错责任法,又适用民事侵权原则而制定的灵活选择政策。
联邦政府之所以不硬性规定各州强制车险立法的基准原则,一方面有利于各州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应本州情况的车险赔付路径;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州在车险理赔运作过程中,相互取长补短,探索出强制车险设计和执行的最佳方案,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理想目标。
(2)浮动费率制度
美国各州的强制车险,在保额设计时各个地区之间费率是浮动的,考虑的因素主要是车主居住的地区,车辆行驶在人迹罕至的荒芜地区的风险肯定小于拥挤的城市,根据城市规模的大小、人口数量、机动车数量的等因素来确定当地交强险的最低保额。其费率标准除了地区因素还要参考以下九个方面的因素:
一、汽车的价格,与德国正好相反,美国规定机动车的价格越高,车主要缴纳的保费便越高;
二、汽车的性能,机动车发动机加速能力越,保费越高;
三、车主所拥有的机动车的数量,车主拥有机动车数量越多,保费越低;
四、每天开车行驶的距离,距离越远保费越高;
五、机动车车主年龄,年龄越高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几率就越高,因此高龄车主的保费明显高于年轻人;
六、婚姻状态,未婚者的汽车保费比未婚者高;
七、有无子女,没有子女的投保人所缴纳的机动车保险金额要高于有子女的投保人;
八、驾驶记录,违章驾驶数量越多、保费就越高;
九、拥有驾驶执照的时间,拿到驾驶执照的时间越短汽车保费越高。
(3)赔付程序各有不同
美国刚开始设计强制车险的依据是国家基本法中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则,然后在执行的过程中,碰到了民事纠纷判决难、审理费用高、理赔时间长等缺陷。面对实践中的不力之处,各州再一次次及时总结,改进设计,逐步过渡到无过错责任的理赔原则。而且在各州改革的进程中,大多严格遵循了民主的立法程序,于是即使目前按过错责任原则为理赔基础的12个州,具体的理赔程序依然各有千秋,充分体现出尊重本州绝大多数纳税人意愿的思想。
(4)各州强制车险的条款修订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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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自订立至今鲜有改动,成为各种制度的立法基石和准绳。而交强险制度和所有运作性法规相似,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不断探索改进的方法和路径。各州的制度设计者从强制车险的构思开始,就坚持不懈地寻找既能降低制度执行成本,又能提高交通事故理赔效率的强制车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