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环节出现的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有哪些?下面一一介绍
交强险理赔程序环节繁杂给客户诸多不便
交强险理赔程序繁杂给客户诸多不便本来可一次解决问题的普通赔案,就变成需三次才能解决问题。这必然会引起客户的不满,影响保险公司和相关服务行业的公众形象。
交强险理赔垫付款追回无望、救助基金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现酒后驾车、被盗期间肇事等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从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追偿的可实施性极弱。
如某公司经营交强险半年多,垫付款项超过5万,而追偿款为0.垫付款追回无望的不良局面,必定会让精算师在定价时考虑这一因素,可能会因此而间接影响交强险的价格水平。
另外,《条例》要求的救助基金制度并未及时建立起来,而形同虚设的救助基金给交强险的实务操作中带来诸多问题,如涉及救助基金的案件会因基金的缺失而使结案速度受到影响,引起客户的不满;还可能会因基金的缺失而使伤者无法得到保障,违背交强险的立法初衷。
交强险理赔无责赔付— 理赔流程中的焦点所在
交强险实施以来,诸多无责赔付的案例令车主无法理解,“碰瓷儿”现象屡见不鲜。无责赔付产生的各种新型理赔问题,着实让产险公司挠头,让消费者无所适从。对财产损失的无责赔付问题成了目前舆论界对交强险实施后的最大争议焦点问题,巫需改进和完善。
交强险经营过程中制度缺失与法律空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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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强险实施的同时,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即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却迟迟未出台,阻碍了交强险的顺畅流转及实施力度和强度。
此外 《道交法》对财产损失无责赔付原则的适用性仍值得商榷,理赔实务中出现的诸多尴尬问题难以解决,法律空白面对过渡时期的考验,交强险理赔出现重重问题。
交强险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存在着潜在的危机,若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管及公正合理的审核制度,很难确保保险公司及客户双方的利益平衡。正如实施不到一年的交强险已经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 “存在暴利”的情况一样,在制度缺失与法律空白并存的前提下,保险经营的专业化难度使得保险公司面对大众的质疑很难予以解释。
总之配套制度缺失、监管体系不完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间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已影响了产险公司,甚至是整个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及公众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