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接受赔付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是极常见的险种,这其中包括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统称第三者险,占保险机构赔付的比例甚大。但是,实践中,因对第三者范围的界定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付情况以及法院对涉及第三者赔偿问题的处理千差万别。主要的争议问题在于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第三者范围的界定,例如车上人员摔落车下,乘客下车过程中一脚踏出车门另一脚尚在车内被本车带伤,客运过程中乘客中途临时下车被本客车撞伤,普通共乘的乘客临时下车被本车撞伤等情形,等等,这些情况下,原车上人员是否转化为车外人员,成为第三者接受赔付呢?
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第三者接受赔付的实际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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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第三者接受赔付的实践中因具体情况的不同出现了许多意外的情形,均涉及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车外人员成为第三者得到赔付。
情形一,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滚落车下或主动跳车,有的人认为,此时受害人仍应做车上人员认定,因为发生事故时伤者在车上,且有车上人员险予以保障。有的认为应当根据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时间节点来认定,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情形二,受害人下车过程中一脚踏出车门,另一脚尚在车内被本车带伤,普遍认为,应当区分受害人是在上车过程中还是在下车过程中,如果是在下车过程中,受害人一脚踏出车门,另一脚尚在车内,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因为受害人本来是在车内,下车过程未完成。而如果受害人是在上车过程中一脚踏进车门,另一脚上尚在车外,应当认定为车外人员,因为受害人的上车过程未完成,未进入车内。
情形三,客运过程中受害人中途短暂下车被本客车撞伤,有人认为不能作为第三者进行赔付,因为受害人与客运人的客运合同未完成,客运人应当承担运输责任,不受第三者险的保护。但如果受害人已到达目的地,承运人的运输责任已经结束,则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受第三者险的保护。若并非游客运输,同样的问题发生普通的共乘关系中,则不同了,无论是中途下车还是到达目的地后下车,均应认定为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中关于第三者接受赔付的不同观点
综合以上几种情形,可以看出,实践中碰到的这许多的情形均涉及到车上人员的转化问题,即车上人员是否能转化为车外人员,成为第三者进行赔付。总结以上实践中的做法,普遍存在一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即本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车上人员不论是主动的跳出车外或是被动的摔落车外,抑或其他原因成为车外人员,均不能作为本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不能因此纳入本车第三者险的赔偿范围进行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界定因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是“车外人员”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刹那是否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如果身处车上则为“车上人员”,如果身处车下则为“车外人员”,可纳入第三者险的理赔范围进行赔付。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机动车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进行界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本车车上人员因本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出现颠覆、倾斜而致使车上人员脱离了本车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视为本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