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交强险《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第4条规定,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可见,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但是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还要有财政部门、保险监督机构、交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卫生部门的协作和监督。
(二)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交强险《办法》第6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七个途径:(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款;(7)其他资金。
(三)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交强险》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对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作了进一步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办法》对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以及相关的概念都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对于救助基金的运作无疑具有很好的规制作用。
(四)交强险救助基金的垫付程序
由于交强险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包括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两个项目,因此其垫付程序亦有所不同。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是: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而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是: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诵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有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交强险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于交强险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对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贵作了详尽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更好的开展工作,对于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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